摘要:《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为加强居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阅读全文]
摘要:由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主编的《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143-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阅读全文]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物业秩序维护员队伍建设,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效维护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秩序维护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阅读全文]
摘要:一级标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一级综合管理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办公家具、电话、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2.项目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有从业资格证书,持证[阅读全文]
摘要: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阅读全文]
摘要:本办法自2009月10月1 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废止。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30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9号)同时废止。[阅读全文]
摘要: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摘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阅读全文]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加大归集力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阅读全文]
摘要: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05号)同时废止。[阅读全文]
摘要:为了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平顶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阅读全文]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阅读全文]
摘要:本细则自2011年10月 1日起执行,县物价局县建设局《关于转发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海价房〔2005〕63号)同时废止。[阅读全文]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阅读全文]
摘要: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制定了《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局物业[阅读全文]
摘要: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平顶山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局物业管理科[阅读全文]
摘要: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沟通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服务行为,也是物业客户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掌握沟通的方式方法对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品质,顺利完成物业管理服务活动[阅读全文]
摘要:为确保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