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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签: 广州法规 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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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各专户管理银行,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加大归集力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预测算面积填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附件1),报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核定,并盖章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凭管理中心出具的《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附件2),将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具体房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专户管理银行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预交存维修资金凭证和各户门号交存维修资金凭证。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附件3)。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拟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将该楼盘的维修资金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填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报管理中心核定,并盖章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凭管理中心出具的《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将维修资金足额预交存至一家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具体房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专户管理银行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已预交存维修资金凭证和各户门号交存维修资金凭证。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全额交存,并凭该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凭证向买受人收回。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业主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

  五、本通知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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