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关于物业的内涵,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与这些屋宇相配套的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 (3)屋宇的建筑(包括内部的多项设施)和相邻的场地、庭院、停车场、小区内非主干交 通道路。 由此观之:单体的建筑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备任何设施的楼宇,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物业。物业应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这里的地产,系指与该房业配套的地业。
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更改为“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为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改名叫物业服务企业,从某种程度上是配合《物权法》的精神,突出尊重个人物权的重要性,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一直是第三产业,本质就属于服务行业范畴,这次的物业管理企业改名为物业服务企业也是顺应潮流,只是把本质上的东西在表面形式上体现并深化。
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之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有两种:
一是原建设部的“物业经理上岗证“;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已经于2007年叫停了原建设部的“物业经理上岗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物业从业人员应该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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