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召开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查、通过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4、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推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可设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并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人员由当选理事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办公会召集主持。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协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除外)、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单位担任,同时兼顾单位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学识、资历和影响,以及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贡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的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理事或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可设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成员;5. 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6、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1、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会的各种工作和活动;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增补副会长、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有20%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请求,会长办公会应当就其所指明的事由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设发展研究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综合协调委员会、交流与培训委员会、自律督察委员会、物业管理师工作委员会,其中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机电设备专业委员会和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也可设立其他委员会。各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执行理事会决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成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会成员视具体情况每两年轮岗一次。经协会授权,委员会主任可以代表协会出席全国性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秘书处派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并参加会议。会长、秘书长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各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讨论涉及本专业的问题,会议所形成的决定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4、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请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5、决定秘书处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物业管理行业,且无不良纪录的会员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不得同时担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以及遵守本会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组织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3.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4.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5.监事会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6.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 3、本会开展的业务技术咨询、各种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的收入; 4、其他正当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活动、会议、差旅、出版书刊、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购置设备、国内国际交往、各种劳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下一篇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