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百科 >>所属分类 >>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标签: 协会章程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目录

[显示全部]

第一章 总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 SHENZHE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SZPMA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会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2.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3、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和学术研究,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活动,为行业和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4、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同行的联系,促进行业的横向合作交流;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做好相应的行业管理工作; 6、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会员编辑本段回目录

本会依法实行“业必归会”制度。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在深圳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入本会;其他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指派任务,可以经申请加入本会;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并在深圳就业的从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成为本协会物业管理师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入会须履行以下手续: 1.填写会员登记表; 2.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其他需申请入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发放会员确认书、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其它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如实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其它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书和牌匾;凡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须交还会员证书和牌匾,协会将定期公布。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又不听劝告者,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召开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查、通过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4、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推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可设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并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人员由当选理事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办公会召集主持。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协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除外)、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单位担任,同时兼顾单位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学识、资历和影响,以及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贡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的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理事或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可设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成员;5. 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6、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1、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会的各种工作和活动;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增补副会长、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有20%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请求,会长办公会应当就其所指明的事由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设发展研究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综合协调委员会、交流与培训委员会、自律督察委员会、物业管理师工作委员会,其中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机电设备专业委员会和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也可设立其他委员会。各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执行理事会决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成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会成员视具体情况每两年轮岗一次。经协会授权,委员会主任可以代表协会出席全国性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秘书处派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并参加会议。会长、秘书长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各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讨论涉及本专业的问题,会议所形成的决定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4、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请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5、决定秘书处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物业管理行业,且无不良纪录的会员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不得同时担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以及遵守本会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组织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3.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4.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5.监事会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6.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经费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  3、本会开展的业务技术咨询、各种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的收入;  4、其他正当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活动、会议、差旅、出版书刊、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购置设备、国内国际交往、各种劳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贡献卓著的会员以及优秀研究成果,实行颁发荣誉证书制度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法律规定终止活动,并依法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8日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附则同时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六楼。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参考资料
[1].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http://www.szpma.org/AssociationOfWindow/1.html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下一篇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词条信息

已删除
此用户已删除
词条创建者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