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百科 >>所属分类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标签: 重庆 通知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渝府〔2010〕98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主城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验收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一)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下同)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成立了综合执法局的区,由综合执法局(或履行综合执法局职能的部门)负责对上述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法建筑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降低管理资质等处理。责成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及其占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但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时确认并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备案,解除相关限制。
市政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影响城市景观的亭、棚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施工、装修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查处。
园林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绿地和宜于绿化的用地进行绿化。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合法的住所使用证明。对利用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其住所(经营场所)被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商部门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后,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可能发生冲突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派出相应警力,密切配合。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违法审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和有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制度支撑。
信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对重要的新闻报道审核把关。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是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强拆时,应当将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预防和查处的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对违法建筑的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按照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治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对行政处罚权的划分,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发挥专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杜绝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行为,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快速反应、重拳出击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建立对违法建筑预防、制止、处置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预防体系。在现有规划、土地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市、区、镇(街道)和村社四级纵向的违法建筑监管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同时,建立工商、产权登记和水、电、气等有关职能部门横向联系的执法体系,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供电部门不得立户供电,其他用电户不得向违法建筑转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部门也应依法作出相应限制,多方位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
二是建立镇(街道)、村、社发现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机制。镇(街道)、村、社要切实履行好对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后要立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是建立强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建筑,并经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后,违法建筑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可采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向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和提供通信等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违法施工和使用,或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减少行政成本和财产损失。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主城各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巡查、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四山”管制范围内、顶风修建违法建筑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督办通知,主城各区要加大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处置工作,未按时完成的,转入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主城各区、北部新区对违法建筑应建立详细台账,实行一处违法建筑一张验收表,每一处违法建筑应附拆除前后相片、详细位置、面积数量,经办人和验收人应在验收表上签字。验收表作为年终检查和下拨拆违经费的依据。
(五)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主城各区、北部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仍未整改的下达督查督办通知。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违法建筑而没有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属职能部门的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予以强制拆除,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没有组织强制拆除的,属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项目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或一个镇(街道)行政区域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筑3处及以上且未处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七)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按每年市政府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年违法建筑整治任务与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任务的,按未完成量和计
划任务的比例扣分。对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新增违法建筑未处理的,以及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拆除或查封施工现场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未依法组织实施的,按规定予以扣分。
(八)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从2010年开始,在主城区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称号,并在全市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授牌后产生新违法建筑的实行摘牌制度,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筑,要坚持尽量动员自行拆除的原则。对愿意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组织力量协助其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在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做好保障工作。切实落实违法建筑整治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职责划分,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单列整治违法建筑的专项资金,保障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开展。对拆除违法建筑后的环境要及时整治,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对拆除后的垃圾清运、路面整治、土地复耕、绿化整治,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动态和典型事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曝光,始终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五)确保安全。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出现简单、粗暴、野蛮执法,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整治工作,真正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抓实抓好。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各种预案,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五、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2: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镇(街)明细表
渝中区:全部行政区域
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
北部新区:全部行政区域
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观音桥街道、石马河街道、五里店街道、鱼嘴镇、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复盛镇、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局部)。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磁器口街道、联芳园区、沙坪坝街道、覃家岗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小龙坎街道、新桥街道、渝碚路街道、詹家溪街道、歌乐山镇、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石井坡街道、童家桥街道、虎溪镇(局部)、回龙坝镇(局部)、土主镇(局部)、西永镇(局部)、井口街道(局部)、井口镇(局部)、凤凰镇(局部)、曾家镇(局部)、青木关镇(局部)、中梁镇(局部)。
九龙坡区:高新区、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九龙镇、石坪桥街道、谢家湾街道、杨家坪街道、金凤镇(局部)、含谷镇(局部)、石板镇(局部)、巴福镇(局部)、铜罐驿镇(局部)、西彭镇(局部)、白市驿镇(局部)、华岩镇(局部)、走马镇(局部)、陶家镇(局部)。
南岸区:经开区、花园路街道、海棠溪街道、弹子石街道、龙门浩街道、南坪街道、铜元局街道、鸡冠石镇(局部)、长生桥镇(局部)、广阳镇(局部)、南坪镇(局部)、南山街道(局部)、涂山镇(局部)、峡口镇(局部)、迎龙镇(局部)。
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蔡家岗镇(局部)、北温泉街道(局部)、东阳街道(局部)、龙凤桥街道(局部)、施家梁镇(局部)、童家溪镇(局部)、歇马镇(局部)、复兴镇(局部)、水土镇(局部)、澄江镇(局部)、三圣镇(局部)、金刀峡镇(局部)、天府镇(局部)、静观镇(局部)、柳荫镇(局部)。
渝北区:龙塔街道、龙山街道、龙溪街道、回兴街道、两路街道、古路镇(局部)、龙兴镇(局部)、木耳镇(局部)、双凤桥街道(局部)、双龙湖街道(局部)、王家街道(局部)、玉峰山镇(局部)、悦来街道(局部)、洛碛镇(局部)、石船镇(局部)、统景镇(局部)。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界石镇(局部)、安澜镇(局部)、惠民街道(局部)、南彭街道(局部)、南泉街道(局部)、一品街道(局部)。
备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为准,各区具体建设用地范围由各区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共同确定。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篇广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词条信息

已删除
此用户已删除
词条创建者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