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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城镇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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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出售原则

  廉租住房只能向自愿申请购买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已连续领取半年以上余庆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户及城镇建设拆迁中的无自有产权住房困难拆迁户。

  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根据我县实际,廉租住房将按届时建设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廉租住房出售供应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购买面积在政府控制面积以内的,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政府控制面积的部分,其房价按照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

  (二)付款方式: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性付款的家庭可给予10%的优惠折扣(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除外)。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36个月),房款未付清前按未交房款比例核算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三、廉租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按照“申请——受理——核实(张榜公布)——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和村镇建设管理所现场勘测的自有房屋面积材料。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购房家庭户主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再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递送县房管局。

  (三)县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是否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购买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房管局提出行政复议。

  县房管局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先后顺序向申购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已婚家庭和二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无房家庭优先购买。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四、廉租住房权属登记

  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相关税费及购房款交清后,按房屋权属登记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将享有共有产权。

  五、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在房屋交付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交付满6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6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县房管局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并考虑物价因素后回购,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六、廉租住房管理

  (一)政府廉租住房的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从事政府廉租住房及其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凭县房管局下达的《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政府廉租住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人应当按所购房总房价款的2%交纳住宅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同时,县房管局按照廉租住房售房款的5%提取住宅物业维修资金,并拨入建设单位建立的廉租住房住宅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房保障部门按购房总价款的2%提取工作经费。

  (五)居住政府廉租住房的住户(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服从小区安全管理,爱护公私财物;讲文明、讲卫生、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积极参与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不得在房屋公共部位和小区空地乱堆乱放和乱搭乱建;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财物的应当照价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

  县房管局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政府廉租住房的出售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县房管局开设的城镇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监督管理

  (一)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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