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68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促进宜居社区创建工作,规范小区管理,优化小区服务,把物管小区打造成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文明祥和、安全稳定的新型小区。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物业管理体制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以属地街道为主的“街道、社区、小区”分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属地街道、社区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
1、各街道、社区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来抓。
2、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设、规划、市政、绿化、市容环卫、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3、市、区及驻宜各单位负责完善本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并逐步推向市场,协助街道社区做好住宅小区管理。
4、业主委员会负责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组织居民履行物业管理中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权利。
二、明确物业管理职责
(一)街道、社区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2、督促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制定和落实管理规约,受理和处理小区业主上访投诉。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4、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
5、对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积极采取适宜的方式组织社区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6、会同房管、规划、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服务设施或存有质量问题,有权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整改纠正;组织参与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整治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的工作。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规约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
4、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小区的管理。
5、引导教育小区业主遵规守法,培养社会主义高尚道德情操。
(三)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街道、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
2、负责对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监督。
3、督促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小区业主的合理诉求。
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创优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对街道、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考评。
三、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依法规范组建业主委员会。各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小区业主,按照规定和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2、提高物业管理的覆盖率。对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由街道、社区负责组织整治,创造条件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由社区统一管理。
3、严格依法履行物业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服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进行督促催交。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优质服务,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街道和市房管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扶持具有管理水平高、业主评价高、信誉好、服务质量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淘汰服务水平低、管理落后、业主评价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