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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标签: 烟台法规 维修资金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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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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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政府限价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等应当按商品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第三条   下列物业可不交存维修资金:

1.人防工程、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质房屋;

2.不单独登记权属的车库(车位)、储藏室(小棚)等;

3.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厂房、不用于销售的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

第四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各区归集的维修资金,具体负责芝罘区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其他各区负责本区内维修资金交存的受理,以及维修资金使用、返还、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的受理审核,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非住宅与住宅相连的,按下列规定确定交存标准:

1.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若住宅位于非住宅上方,有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整体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

2.住宅与非住宅以共墙形式相连、不存在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各自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

第六条 房屋的楼层数根据规划设计规定确定(主要指地面以上),其中:

1.规划设计为12加1层的,按小高层(即12层含12层以下)标准确定交存标准;

2.规划设计七层以上住宅且不带电梯的,按多层(即7层含7层以下)标准交存。

第七条 存量非住宅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须由出让人按规定补建专项维修资金后方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小区外独立产权非住宅不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需补建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内墙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的;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内墙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破损的;

(九)其它共用部位符合规定需维修的。

第九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四)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五)给、排水部分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六)其它共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需维修的。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范围内房屋户门号及建筑面积明细;

2.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

3.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

6.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资金交存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分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向房屋买受人收取维修资金并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申请管理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划转申请书;

2.业主签字同意的《意见征询表》;

3.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书;

4.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材料;

5.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

6.业主大会指定其它单位管理资金的,需提交与管理单位签定的资金管理委托协议书;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确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并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三)移交资料和划转资金:

1.开设账户后,业主委员会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签定资金管理风险责任承诺书和维修资金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物业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维修项目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已过保修期;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者分户账面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未交存部分已明确费用分摊方案;

(三)维修方案及费用分摊预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公示;

(四)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确定的工程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五)维修工程符合以下情况的,应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1.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0000元的。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业主意见征询书;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书;

(四)维修工程预算书;

(五)费用分摊预案;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维修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帐维修资金自业主交存之日起计息,按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计息期,计息期内资金发生变动的按计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计息期内资金未发生变动的,按计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烧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申请返还维修资金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余额返还申请审批书;

(二)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注销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维修费用依下列原则分摊: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维修:

1.不上人屋盖,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维修,由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电梯起始层业主不需分摊电梯维修和更新费用。

第十八条 2011年5月1日前交存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理顺后,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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