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采取委托开发企业代收的方式。代收单位可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2、已投入使用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由以下单位代收: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缴;
(2)集资建房由集资建房单位负责收缴;
(3)公有住房出售由售房单位负责收缴,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该小区内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
3、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下发之前,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按建设部[1998]213号文规定的交存标准,已代收和未收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小区,仍按原交存标准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归集先期收缴的维修资金时,必须为各业主换发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同时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完善备案手续。
4、代收单位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交存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宅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5)住宅分幢情况一览表;
(6)住宅维修资金分户交存清单;
(7)其它需要材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向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开具《许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代收单位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5、代收单位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期间,每月30日前到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申请交存备案手续,将已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报送业主交存清册、专项维修资金票据存根、记账联、报查联及银行出具的交存凭证。
6、银行在收到代收单位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后,应同时为缴存业主办理个人缴存银行卡,代收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卡送达交存人。
7、管理中心与开户银行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账。业主随时可凭银行卡查询,查询内容应包括资金余额、利息收入、支出情况等。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存储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为单位设立总账户,同时开设每幢、每户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总账户,同时开设每单元、每户分户账。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银行之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利息计入业主个人账户滚存使用。
3、业主转让房屋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并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余额过户手续。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过户申请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的材料。
4、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办理维修资金余额退款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3)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4)其它需要的材料。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情况,管理中心每年年底向市监察局、财政局作专题报告,并随时接受监督、指导。
1、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需要对物业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按户走访等形式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经相关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该物业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有部位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2、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后,物业服务企业在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时,应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①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
②工程预算;
③涉及业主及费用分摊方案;
(2)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
(3)原物业质量保修资料;
(4)其它需要的材料。
3、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预算审核等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
4、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中介服务组织招标,委托招标费用计入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5、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应当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施工期限、工程造价、质量要求、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6、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0%的资金划拨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选定的施工企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核后,拨付至决算总金额的95%,余款5%待维修工程保修期满后拨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误差在预算金额5%以内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据实核定拨付;超过5%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应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7、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组织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等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签署《许昌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重新维修,费用自理,直至验收合格。对于较大的维修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还应邀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8、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尾款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许昌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2)《许昌市住宅专项维修工程预(决)算表》;
(3)其他需要的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尾款拨付。
9、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预先垫付使用,所发生费用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该物业具有共有关系业主账户中按面积分摊列支。
10、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
11、物业共用部位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3、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未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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