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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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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现将《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公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公共用电的分摊,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物业业主委员会就物业公共用电电量商定分摊办法,并将分摊办法报物价局备案;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分摊;其它类型物业的公用电量分摊,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中央空调用电、其它公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所用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电梯的耗用电量。

  中央空调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中央空调的耗用电量。

  其它公用电量是指住宅对讲系统、小区内道路照明、公共楼道照明电器等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所耗用电量。

  第四条 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业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 的分摊公式进行分摊费收费工作,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电业部门暂按现行方式分摊;除差额电量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其自行分摊。

  第五条 专变供电的住宅及公变供电有电梯的住宅,公用电量电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统一缴交电业部门。

  第六条 分摊的公式

  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

  (1)公变用户由电业部门按现行分摊方式直接摊计。

  (2)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

  ①用户承担部分

  用户差额分摊电量=用户用电量×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
                 ----------
                 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

  入住率=已售住宅面积+其它实际入住住宅面积
            -----------------
           住宅总面积

  物业管理单位按其管理用房的面积计入“其它实际入住住宅面积”。

  ②开发商承担部分

  总表与分表差额一用户差额分摊电量和

  ③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①、②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业部门。

  2、水泵用电分摊

  由使用水泵楼层,按用户用水量摊分。

  水泵用户分摊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单户用水量×水泵用电量
                   --------------
                  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总用水量

  3、电梯用电摊分方法

  电梯摊分按楼层系数法。

  按公安门牌号码,1-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5-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1-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按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即系数为1+(N-1)×0.2。

  ①基本电量=电梯电量

  -----------------------------------

  一段户数×1+二段户数×1.2+三段户数×1.4...段户数×[1+(n-1)×0.2]

(1段)(2段)(3段)(N段)

  ②各段用户摊分电量=基本电量×[1+(n-1)×0.2]×入住率

  入住率计算公式同第六条 第一项

  ③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

  电梯电量-用户分摊电梯电量和

  ④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②、③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

  4、中央空调电分摊方法按

  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户中央空调用电量=用户建筑面积×中央空调总用电量

  ------------

  中央空调用户总建筑面积

  如有中央空调使用计时条件的,应结合使用时间进行分摊。

  5、其它公用电量分摊方法

  按用户数,平均分摊梯灯电量。

  其它分摊电量=其它公用电量

  ------

  用户数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用电及经营性用电不得计入公共用电量进行分摊。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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