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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标签: 厦门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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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建综[2000]0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我委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OOO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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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维修金咨询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基金审核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组织。其主要职责:

  (一)、受市建委委托核算、管理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

  (二)、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住宅区维修预算进行审核,为市建委核拨专用基金提供意见;

  (三)、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和质量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负责对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基金审核中心进行日常的管理。可从我市收取的专用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金审核中心的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比例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专用基金帐户的制定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协助市建委、基金审核中心做好专用基金的设立、收取、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专用基金收取到位,并安全合理使用。

  指定开户银行可将专用基金设立的专帐情况,通过电脑网络发布信息,供业主和使用人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用基金的收取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在指定开户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并存入50%的专用基金。否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剩余部分的专用基金应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存入基金帐户,未足额交纳专用基金的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专用基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专用基金帐户。

  第六条 正在建设中的住宅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开户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并存入项目在建部分应缴基金的50%,剩余部分应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存入专用基金帐户,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住宅区内1999年1月1日《条例》实施后,房屋售出部分及至今尚未售出部分的专用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缴交。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按上述房屋占总投资的比例将专用基金缴交至业主委员会专用基金帐户;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开户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并缴交专用基金。

  1999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住宅区房屋售出部分的专用基金由业主委员会按其房屋所占总投资比例折算,缴纳专用基金。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代收,并存入专用帐户;已交付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通知业主缴纳专用基金的数额、时间及开户银行帐号,由业主自行交纳。

  前两款中房屋售出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

  第八条 1999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交付使用并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设立专用基金,基金由业主自行缴纳。已成立业主委员胡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幅度内确定收取标准,并到指定开户银行开立专门帐户;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先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再设立专用基金。

  第九条 1999年1月1日《条例》实施后,售出的解困房、统建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基金由统一组织建设单位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给住宅区的专用基金帐户。

  1999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售出的解困房、统建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由业主按其房屋所占总投资比例折算,缴纳专用基金。

  第十条 住宅区中有部分房改房的,其专用基金的缴纳的标准应与其他房屋缴纳的标准一致,并由市房改办统一划到各住宅区的专用基金帐户中。

  第十一条 住宅区有部分单位自管房、公有住房的,其专用基金的缴纳标准应与其他房屋缴纳的标准一致,并由产权单位统一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

  第十二条 为保证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禾更新改造,专用基金应保持一定的存量,在住宅区专用基金余额低于核定应缴数额的50%时,应在三个月内补足核定应缴交的专用基金。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细则实施前以各种形式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金或房屋维修金,应按本细则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对应缴基金数额存在异议的,可提请基金审核中心核定。

第三章 专用基金的使用管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五条 在充分保障专用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开户指定银行应协助提供专用基金的使用和投资计划,在国家政策和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的增值能力。

  第十六条 基金审核中心、开户银行应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指南,确保专用基金及时、准确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维修费用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维修单位,节约费用、提高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 属公共实施大修工程或更新改造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公共设施的维修预算应当提交基金审核中心审核。基金维修中心在收齐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以单一的高层住宅、商住楼作为住宅区内的,其公共设施维修金和房屋维修金可以合并使用,用于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使用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根据本住宅公共设施日常修理、更新改造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住宅区专用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基金审核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使用计划在住宅区公布,并送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市建委备案。开户银行在计划额度内对专用基金的支用进行控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建委依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的,业主拒不缴交专用基金的,将按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购买解困房、统建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的业主拒不缴纳专用基金的,将按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同时,其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前,应缴清应缴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基金审核中心、开户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具体应缴专用基金数额按附表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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