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释义
《物业纠纷》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内容。
书 名: 物业纠纷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04月 ISBN: 9787511805379 开本: 16开 定价: 12.00 元一、综合
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节录)(2002.3.20) 二、业主自律与自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1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3.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3.8.20) 三、物业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录)(2008.10.28修订)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节录)(2009.10.1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6.26)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11.13)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7.19)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07.9.19)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11.26修订) 附: 物业管理法律操作流程图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图解 ……书 名: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作 者:朱寿全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7月 ISBN: 9787509311820 开本: 16开 定价: 22.00 元《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绝不仅仅是某些案例的简单介绍,而是在摆出案例事实和介绍了当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后,根据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表明了写作律师的态度和倾向,这就在为读者提供相同案例判决结果内心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了寻求法律公正的其他可能的途径。
朱寿全,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民盟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全国优秀律师。其主办的律师事务所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 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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