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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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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工作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物业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执行,物业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编辑本段回目录

  物业管理是一新兴行业,在我国仅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从国外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近代意义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1908年,由美国芝加哥大楼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乔治·A·霍尔特组织的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员组织(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会议,宣告了全世界第一个专门的物业管理行业组织的诞生。

  从国内的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从19世纪中叶到本世纪20年代,是旧中国房地产业萌芽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建立了许多八九层高的建筑,在上海,出现了28座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在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代理租赁、清洁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性的经营公司,这些专业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国物业管理的早期形式。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国策实施,市场经济的产物之——物业管理才由香港引入。深圳是公认的我国物业管理的发源地,在我国物业管理的进程中,创造了无数个第一,深圳物业人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先行人和推动者,时至今日,深圳的物业管理在国内仍然是高水准的,其管理概念和实践经验仍然值得效仿和推广。

  21世纪,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进入发展、完善和成熟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将会出现一个竞争激烈、管理完善、服务理念提升的时期。对物业管理行业来说,质量理念和品牌理念的角逐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高新技术的应用、消费观念的更新,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从服务观念到服务方式,从经营理念到市场定位,都要作出相应的变革,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物业管理工作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1)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②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管理;

  ④绿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⑥车辆道路管理;

  ⑦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2)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3)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因素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因素:

  (1)是住宅建设的迅猛发展,大量住宅小区的投入使用,要求除了对房屋进行维修外,还必须对附属物、设备、场地、环卫、绿化、道路、治安等进行专业化管理,以保持新建小区的完好,发挥其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

  (2)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房管体制已完全不能适应,而物业管理从体制上克服了房改后形成的多个产权单位多头、多家管理,各自为政、扯皮推诿等旧管理体制的弊端。

  (3)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对住宅环境、社区服务直接负责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一个由业主自治与物业公司专业化管理结合,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经营型管理和有偿服务,使管理得以以业养业、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新体制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

  (4)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居住环境和社区服务的更多的关注,使得物业管理的好坏已经成为居民选购住房考虑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其备受关注的程度和可能产生的体制上的矛盾及利益上的冲突。

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编辑本段回目录

  1994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中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的颁布将解决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内长期悬而未决的一系列问题,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有着深远影响。

注册物业管理师编辑本段回目录

  2010年开始,注册物业管理师开始在我国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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