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释义
物业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物业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物业管理和相关活动中的主体相互之间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业主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的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独立所有权是典型的传统不动产所有权形态,现代物业区域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是区分所有权。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长,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负有义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第一次大会,在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的法定人数,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有以下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其成员不得兼任本物业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就是对物业实施专业化、企业化、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企业一般以公司形式出现,依合同实施物业管理,其管理权源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与业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必须合作,实施对物业的管理。
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一般分为一、二、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由《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予以规定,此外由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2007年施行的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企业”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指物业,即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及相关场地。“行为”指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活动。“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活动成果,包括精神文化财富,如物业小区的荣誉称号、规划设计等。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实质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③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④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⑤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⑧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