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百科 >>所属分类 >>   

天津市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签: 天津法规 维修资金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各区县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审价管理

  (一)工程审价条件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价: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业主确认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

  2.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抢修工程,电梯抢修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抢修工程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抢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二)审价机构选取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备选库中选取审价机构,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三)审价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合同。

  (四)审价费用约定

  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审价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审价合同中予以约定,并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五)审价结果公告

  工程审价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告。

  (六)申请主体缺失情况处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审价的申请、委托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管理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告内容

  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明细表》、《维修工程预算审价结果公告》、《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决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二)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公告内容

  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工程决算后,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工程决算书、《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结果公告》、《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公告。

  三、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

  (一)区县物业办存档内容

  区县物业办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并立卷存档。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应当包括《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及必要的查勘影像资料。

2.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应当包括《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告证明》及必要的查勘影像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档案。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应当包括《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招投标相关材料、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审价合同、工程决算书、验收合格文件、维修费用发票及必要的维修情况影像资料等。

  2.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应当包括《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审价合同、工程决算书、《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维修费用发票及必要的维修情况影像资料等。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表》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查勘结果》等。

  四、管理职责及相关要求

  (一)区县物业办职责要求

  1.在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时,应当对符合工程审价条件的项目,查验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工程验收时,应当对符合工程审价条件的项目,查验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2.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等相关工作。

  3.应当在完成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后,责成专人按照使用备案档案归档内容及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要求

  1.应当积极配合审价机构做好项目审价工作,及时向其提供工程项目所需审价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做好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对于与审价有争议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履行审价程序,落实审价意见。

  2.应当在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时,按照要求做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等相关工作。公告期间,业主有疑义的,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县物业办。

  3.应当在维修工程竣工后,按照使用备案档案归档内容及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三)审价机构职责要求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合理审价,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并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维修工程内容、工程量、定额套用及费率标准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2.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审价原则,提高工程审价质量,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篇佛山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词条信息

物业之家
物业之家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