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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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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

  1.城市轨道交通的保障监督职责。

  2.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3.廉租住房保障职责。

  4.全市燃气管理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

  加强全市防震减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建设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负责市区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监管。

  (三)承担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租金、租赁和养护修缮管理;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组织市区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六)承担全市房屋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市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统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处理市区私有房产历史遗留问题。

  (七)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参与国家、省、市在市区大中型项目的选址、审查和验收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九)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组织编制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震灾损失评估管理;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的对策和建议。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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