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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考评管理办法

标签: 沈阳法规 星级物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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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以下简称“星级物业小区”)考评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星级物业小区是指,达到《沈阳市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考评标准》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

  第三条星级物业小区考评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星级物业小区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等三个等级。

  五星级物业小区考评工作由市房产局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物业服务招投标专家评委负责。

  三星、四星级物业小区考评工作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各区分会组织物业服务招投标专家评委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星级物业小区考评的初审工作,根据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方可向相关考评部门申报。

  第五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星级物业小区考评的指导与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好星级物业小区考评的初审工作。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物业小区考评的指导与监督,会同区民政局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星级物业小区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星级物业小区,应当依照《沈阳市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开展企业内部自评,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下就参评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以上。

  第七条申报星级物业小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自评达到申报标准;

  (二)申报项目须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

  (四)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星级物业小区,应持以下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

  (一)《沈阳市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申报表》;

  (二)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参评公示证明;

  (五)上一年度物业项目账目公开情况;

  (六)申报项目参评工作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三章考评程序、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九条星级物业小区按如下程序考评:

  (一)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持《沈阳市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申报表》向物业项目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初审。初审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送相关评定部门;

  (二)审核。相关评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考评。相关评定部门组织考评。

  (四)公示。经考评达到星级物业小区标准的,统一由市房产局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

  (五)命名。拟命名的星级物业小区经公示无业主投诉或投诉不属实的,由市房产局命名并颁发牌匾。

  第十条三星、四星级物业小区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评出;五星级物业小区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评出。

  第十一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及各区分会应当按照《沈阳市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考评。考评分数达到85分的授予三星级物业小区称号,达到90分的授予四星级物业小区称号,达到95分的授予五星级物业小区称号。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申报星级考评的,可于一年内分别向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直至获得五星级物业小区称号。

  第十三条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考评达标的三星和四星级物业小区名单汇总后报市房产局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四条星级物业小区称号有效期为2年。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对星级物业小区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合格的保留其星级物业小区称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星级物业小区称号。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其所取得的星级物业小区称号自行取消。

  第十六条星级物业小区在取得称号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标准降低或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市房产局取消其星级物业小区称号。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考评申报材料时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相应星级物业小区称号并记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及各区分会在组织考评时,应当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和考评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发现营私舞弊、收受好处等行为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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