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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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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2006年4月2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更名为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缩写为TASPM。 协会由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社会 工作党委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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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和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咨询服务部、信息部 、协调指导部五个部门。同时协会根据本市区县设置,下设19个工作委员会,目前共有会员单位千余家。

  协会旨在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和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行业政策和立法的论证和听证;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自律措施,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权益;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对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协同有关部门调解会员与会员、非会员或者消费者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和经营管理经验,定期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与行业相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进行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对物业收费价格进行评估和协调,进行行业调查统计,推进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顾问

  谢家瑾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

  刘海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庞 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黄永平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顾长浩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姜燮富 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副主任

  岳尊贤 原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

  蔡兴发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会长

  (排列以单位名称笔画为序)

  徐金明 上海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圣哲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风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俊福 上海市工联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 虓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黄淼红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顾凤惠 上海明华物业公司总经理

  周和平 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华江 上海锦江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

  常云安 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国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许宝声 原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秘书处 驻会副秘书长

  林玉箴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许玉彪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李 庆生 东方管家国际集团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以下为兼职,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支世家 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和平 上海真如物业公司总经理

  王青兰 上海青蓝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灵华 上海东方航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建华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宋心昌 《房地产时报》主编

  苏月珍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伟忠 上海仪房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振华 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 强 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柏志成 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茂源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集团

部门职能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 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会日常内务工作,协调内部各部门关系;

  2、负责会员单位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管理;

  3、组织协会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工作;

  4、策划和组织协会大型活动。

  二、培训部职责

  1、负责策划行业协会的培训纲要;

  2、筹建协会培训中心,建立各类培训渠道和师资信息库;

  3、为企业提供特约的培训服务;

  4、组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的下基层服务,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咨询服务部职责

  1、组建、运作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

  2、建立和管理物业管理人才信息库;

  3、建立各类咨询渠道;

  4、负责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评优、服务质量价格评价等专项评估;

  5、负责协会的课题研究、开发及推广。

  四、信息部职责

  1、负责《上海物业管理》杂志的编纂、发行;

  2、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

  3、组织协会会员单位的信息员活动;

  4、负责协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

  5、负责协会内部信息化管理。

入会须知编辑本段回目录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和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协会作为单位会员。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个人可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入会程序

  (一) 单位或个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的书面文件;

  (二) 由协会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初步同意后,在协会网站上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完整信息;

  (三)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标牌及证书。

  单位会员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承认协会章程并遵守自律公约及协会相关规定;

  (三) 自愿加入协会。

  单位会员入会须提交的书面文件

  (一) 入会申请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会员入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

  (二) 承认协会章程并遵守自律公约;

  (三) 自愿加入协会。

  个人会员入会须提交的书面文件

  (一) 入会申请书(个人签名);

  (二) 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 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复印件;

  (四)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

协会章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上海物业协会。英文译名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TASPM 。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协会登记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三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二 )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三 ) 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 四 ) 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涉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 五 ) 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 六 ) 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 七 ) 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 八 )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外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

  ( 九 )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物业收费价格评估和协调,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

  ( 十 )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 一 ) 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 二 ) 本会开展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 三 )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 四 )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守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和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二 ) 承认本会章程;

  ( 三 )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 五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 二 ) 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 三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四 )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服务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 三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报告财务状况;

  ( 四 )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 五 ) 决定设立和撤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 六 )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七 )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决定会员的除名;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 二 ) 热心协会工作,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 三 ) 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 四 )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

  (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其中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派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工作条例须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免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及赞助;

  ( 三 )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会计人员办理责任明确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天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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