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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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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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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对象和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二、普查时间编辑本段回目录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四、普查用标准目录编辑本段回目录

  1.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2. 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 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6.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7.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8. 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9.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

  10. 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4.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

  15.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6. 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五、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省)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一方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还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

六、普查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设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详见附录1),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普查办公室内设的工作小组要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宣传协调、普查方案的设计、普查培训和布置、普查单位清查、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普查数据处理及资料开发等全部任务。

  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铁道部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国务院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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