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的通知
泉价[2011]126号
泉州市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精神,市物价局、住建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 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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