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试行样表)的通知 甬建发【218】号
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试行样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1日起住宅小区房屋过户时,房屋出售人应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
二、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
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时,需经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物业管理处证明、盖章,对物业服务费用已约定清楚的或房屋出售人没有物业服务费用债务遗留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证明、盖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人填写《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时,需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盖章。
四、《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随同房屋过户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五、各单位可根据本《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试行样表),自行印刷。
六、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委房屋综合管理处。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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