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烟水配套工程后续管护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结合纳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烟水配套工程是指各乡(镇)在规划烟区内组织实施并经烟草、水利、发改等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农户自用和以村民小组、村或乡(镇)为产权单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暂时以财政补贴为主,以后逐步推行“谁受益、谁管理,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运作模式,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烟水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烟办。
第二章 管护主体、 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跨村项目)管委会。
(一)农户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烟农按规划和批准实施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
(二)村民小组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在村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三)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且未超过所属村管辖范围的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区内的项目。
(五)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且未超过所属乡(镇)管辖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内容:
(一)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网、沟渠、田间灌桩(龙头)等水利设施的管护,确保水源、山塘、提灌站正常供水,管网沟渠畅通无阻,水池灌桩满足蓄水放水功能,项目长久正常运行。
(二)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申报及损毁设施修复。
第七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职责:
(一)所有的烟水配套工程都必须明确界定管辖范围,成立运行管护机构,细化管护措施,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建立和完善管护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护台帐。
(二)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负责维修管护;对经过本户承包地或向他人转包经营的承包地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保护,严禁人为因素对烟水配套工程设施造成损坏。
(三)村民委员会及村合作经济组织职责:行使业主职权,组织召开相关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指定具体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并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报县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签订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协议;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网、沟渠、灌桩等设施进行监管;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对因自然因素造成毁损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工作,对烟水配套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组织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五)烟叶站: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对管护人员工资补贴、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和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和签字把关;收集、汇总烟水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情况、损毁维修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烟办和烟草公司。
(六)管护人员职责:对所管辖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简单维修;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设施的修复任务; 对人为破坏烟水配套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设施上报村委会;填写工程运行情况月报表。
第八条 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可以采取村委会集体管理、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人员管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九条 管护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条 根据《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精神,按上年全县烟叶税款的10%由县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其中30%上交地区财政专户储存,统筹集中用于补贴全区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和烟叶生产保险;70%由县财政专户储存,其中50%用于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及其相关补贴,剩余部分用于烤烟生产。
第十一条 运行管护补贴的范围包括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网、沟渠、灌桩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损毁设施的修复、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管护人员工资补贴。由于管护不到位,造成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造成的损失、修复,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管网、沟渠、灌桩等维修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和管护人员工资补贴。
烟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库不属于补贴范围,维修经费的申报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6〕124号)和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然损毁项目维修补贴,对审查批准的维修设计方案中的维修资金,按100%进行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村委会申报,烟办受理,烟草、水利审核,政府审批,财政拨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程序:由 村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送县烟办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财政逐级划拨。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设施补贴申报程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县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由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管护委员会向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地区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管网、沟渠、灌桩: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由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管护委员会向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地区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损毁项目申报和维修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份申报,10月底审批结束,次年3月底前维修结束。
第十七条 单项维修工程批复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原则上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按批准维修资金的80%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烟办:承担县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烟水配套工程运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受益乡(镇)项目运行管护情况;定期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损毁情况等进行核实、统计和汇总;组织同级水利部门、烟草部门对年度烟水工程维修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各地项目管护人员工资、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其水费收支情况;向同级管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维修项目的建设、检查和验收;每年定期向同级政府、水利、烟草等相关部门提交烟水工程年度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烟水配套工程规划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及竣工验收进行质量把关。
第二十一条 烟草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维修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对上报项目损毁情况等进行核实;收集掌握烟水配套工程管护的运行规划状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管理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滚动使用;按要求拨付烟水配套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的烟水配套工程损毁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管护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加大对破坏烟叶生产水利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运行管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六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烟水配套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管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