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释义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4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将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职责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除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钟山区人民政府,并由钟山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四)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贯彻《城乡规划法》;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与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拆迁、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八)监督管理全市建筑行业;拟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监督城镇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民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标准;指导和组织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业利用外资计划;承担有关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 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级廉租住房资金;指导县、特区、区住房保障工作。 (六)住房改革与发展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市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房地产市场建设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核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开展房地产管理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八)权属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管理,指导全市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产籍管理工作;参与房产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用于房产管理的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负责遗产毗连房屋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测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商品房市场指导价格、房屋出租价格;负责全市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九)拆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我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人进行资质审查,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负责管理全市房屋拆迁代办单位的资质、培训、业绩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市中心城区拆迁纠纷,对拆迁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负责房屋拆迁安置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建筑市场监管科(政务服务科) 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承办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市外进入六盘水相关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有形建筑市场;承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管理科 指导、监督城镇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审查城镇供排水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参与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管理科 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四)风景名胜管理科 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初审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初审事项;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十五)勘察设计与科技科(抗震办公室) 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拟定全市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相关科室承担。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45名(含纪检监察2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直属机关党委书记1名(副县级)、纪检组长1名(副县级)、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主任)17名(含监察室1名)。
工勤人员编制6名(含聘用2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管理市城乡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关系:市城乡规划局拟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重要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宜,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城乡规划日常工作。→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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