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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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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房规[2009]6号
市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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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区公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的维修、更新、改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业主大会决策,政府部门监督;

2、资金专款专用,保障使用安全;

3、按户据实分摊,公开透明合理。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公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该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

2、该物业区域内设立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五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先选聘物业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大会2/3的业主投票表决同意;

3、业主委员会向荆州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荆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该物业区域(栋)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使用的书面材料;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合同,维修、更新、改造的公共项目及其工程预算明细表;

(4)物业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4、专项维修资金审核程序

(1)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两人负责核定帐目;

(2)荆州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派人现场查勘维修项目;

(3)市物业行政部门审核,并在小区内公示;

(4)审核后,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实施。

5、荆州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6、业主委员会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于15日内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查验;

(2)经业主委员会2/3人员签字认同的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3)经业主委员会2/3人员签字认同的工程费用清单及其票据。

7、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实金额与业主委员会一次性结算。

第六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资金本金部分,但一次性使用专项资金本金额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50%。

第七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按房(栋或单元)业主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第八条 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公示房屋公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计划,以及每次每项工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及据实分摊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及相应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为损坏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荆州市物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将每年定期公布审计后的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出现电梯紧急故障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上报荆州市物业行政管部门认可,可先及时维修,再予以补办核定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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