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根据省政府197号令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调整为: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三)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1%的比例交存;
(四)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款或不低于同年度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按1%比例进行物业维修资金预交,配备电梯的按2%比例收缴,物业出售时再根据房屋实际销售价款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后进行多退少补。
二、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执行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准。业主未依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安置户全额交存。属拆一还一的,其拆一还一部分按不低于同年度同地段房屋砖混一等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核算维修资金,超出面积部分根据实际销售价款核算;属货币补偿的,则根据实际购房款总额按照规定比例足额交存。
四、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未交纳首次物业维修资金的在转让时应由购房者按规定足额补交;已经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其节余部分应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五、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应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该幢房屋的业主进行续筹。续筹工作确实有困难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做好续筹协助工作。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六、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所在区域居委会或所属单位组织牵头,对该小区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后负责实施。
七、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并出示同期公证和购房发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仍根据原规定由开发企业按照原标准交存。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减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比例,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黄山区、徽州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由市房管局分别依法委托黄山区房管局和徽州区房管局实施。
本通知下发之前,有关规定若有与上述要求不符之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房管局联系。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