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实施三年来,对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成本明显上升,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出现了困难。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1.80元,乙级1.40元,丙级1.05元,丁级0.80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40元,乙级1.00元,丙级0.70元,丁级0.6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5%;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小区,可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自行招标,原则上不实行优质优价。
五、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其他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仍按《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杭价服〔2009〕68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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