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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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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设置哈尔滨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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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转变的职能:

  1、价格管理工作已由微观直接管理价格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间接管理价格为主;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价格管理的方式转向定规则、当裁判;管理的重点转向管理和规范各种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及自然垄断行业价格。

  2、商品价格管理由以定价和批价为主,转向既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实行直接管理,还要对放开的价格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强化价格执法监管职能,保护和促进公平、公开、有序的价格竞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哈政发[1993]22号文件),建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与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2项:

  (1)行政性收费(受省委托):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环境卫生费、职业安全卫生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煤气入户安装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殡葬服务收费、市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液氮收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教育收费。

  (2)食盐价格:小包装食盐零售价格。

  2、保留核准1项:

  粮食、豆油顺价销售价格。

  3、保留审核3项:

  (1)行政性收费(受省委托):包括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延缓报废车辆鉴定检测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的服务费、哈尔滨有线电视入网初装费和迁移费、新增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费项目、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证照工本费。

  ? (2) 水、气价格:包括市供水价格、市管道煤气价格。

  (3)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4、保留备案1项:

  商品房住宅售价。

  5、调整事项35项:

  (1)审批改核准1项:

  经营性收费:包括经济适用住宅销售价格、哈尔滨市宾馆、旅店业价格。

  (2)审批改备案1项:

  市属以下医疗单位自制药价格。

  (3)审批改日常工作33项:供热出厂价格;哈尔滨市行业管道煤气及天然气价格;跨县销售的化肥生产企业中的中、小化肥、复合肥指导价;县及县以下供水价格;哈市郊区行业及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哈市石油液化气价格;地方小电厂出厂电价;四粮种子指导价格;城市住宅小区和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收费;中介服务费;居民购房回迁进户收费;供热收费标准;房地产交易费;公房“承租证”工本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收费许可证》;哈尔滨市餐饮业等级标准;煤气基础费;机动车车辆存车费;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城市公共电汽车联运票价;客运站等级标准;长途客运票价;哈尔滨市租赁经营设施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哈尔滨市路桥通行费;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商品房测绘收费标准;绿化费。

  6、取消事项12项:

  (1)房屋差额有偿互换管理费。

  (2)鲜奶、奶制品批发和零售价格。

  (3)肉灌制品批发和零售价格。

  (4)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5)哈市房屋交易评价环境率附属物评价标准。

  (6)猪肉、蔬菜差率控制。

  (7)高档住宅、别墅区、写字楼物业收费。

  (8)工商用房实行议价租金。

  (9)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0)公房改修改建装修补偿费。

  (11)广告服务费。

  (12)地方省管药品价格审核。

二、主要职责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省下达的各项调定价方案,研究和提出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标、措施及相应的控制对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物价,保持区域内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研究拟定地方性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复议和裁决价格申诉案件。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省管理的商品价格;制定市管商品价格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并监督执行,对拟调整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管理,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坚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六)加强房地产价格和经营性收费价格的管理,审定、评估房地产价格和制定、审核餐饮、旅店等经营行业等级、收费标准,开展经常性收费检查。

  (七)规范区域内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对放开价格进行指导和监测,完善价格监审制度,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和差率控制;建立副食品批发市场价格鉴证制度和副食品报价中心制度,规范价格行为。

  (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副食品生产,平抑物价。

  (九)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制定、实施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和政策;监督检查各项价格法规的落实,进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

  (十)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组织监督全市价格信息网络的运行;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报价格走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及价格信息,广泛为企业提供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十一)依据《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全市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开展物价信得过单位竞赛活动。

  (十二)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体系,按照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认真搞好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

  (十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市与邻市之间,市级业务部门之间,区、县(市)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制定培训计划,负责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价格评估、价格事务以及鉴证机构资质认证工作。

  ?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WTO价格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国际贸易的研究、贸易价格的管理,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价格争端、涉案价格进行认定、仲裁、处理。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解决贸易争端中诸如反倾销、反垄断、反歧视等价格问题,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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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职责,市物价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人事教育处。

  (三)综合调控处。

  (四)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五)经营性收费管理处。

  (六)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处(涉案价格管理处)。

  (七)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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