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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标签: 上海法规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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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督(2011)011号

各区县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是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实际,经研究,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具体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标准。

  二、租住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业主承担。

  三、对市物价局和原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新建配套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的若干意见》(沪房地资物[2006]583号)予以废止。

  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按照上述意见执行。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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