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东 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东房通[2011]38号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松山湖房管局、各镇(街)房管所、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资质申报、资质升级、资质续期,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机构备案、证书年审、证书续期等业务时,申报材料中须增加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本机构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统一购买社保的清单,不能提供的,视为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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