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区,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精神,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物业管理体制要求,现将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3、负责城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会同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城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7、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并办理印章备案,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资质年检的复审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工作。
5、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备案工作。
6、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7、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8、会同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9、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10、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属地管理权,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县(市)区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2、配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配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并监督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4、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5、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配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6、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7、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
四、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县(市)区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2、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负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3、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负责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负责派员参加清算组,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4、协助调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