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百科 >>所属分类 >>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福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标签: 福安 维修资金 通知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福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安房管[2010]7号

福安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闽建房[2008]18号)、宁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宁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宁房综[2008])26号)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6日及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整为:

多层(六层及以下)60元/平方米,小高层(十一层及以下)70元/平方米,高层(十二层及以上)80元/平方米。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 通知

抄送:市建设局、福安市兴业银行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鹤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意见 下一篇吉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词条信息

已删除
此用户已删除
词条创建者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