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福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安房管[2010]7号
福安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闽建房[2008]18号)、宁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宁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宁房综[2008])26号)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4月6日及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整为:
多层(六层及以下)60元/平方米,小高层(十一层及以下)70元/平方米,高层(十二层及以上)80元/平方米。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 通知
抄送:市建设局、福安市兴业银行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