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曾以佛价〔2010〕12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其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全市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公布。现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上浮幅度最高不超30%。各区可在市定基准价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区制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对应的收费标准,以菜单式组合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向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区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标准的,要按属地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预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如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以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的,按不高于所在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折算方式。
四、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公用水电费,双方约定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向所有相关业主合理分摊。公用水电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不得向业主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一)小区范围的路灯和公用道路清洁用水产生的水电费,由小区的所有业主合理分摊。
(二)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全体业主合理分摊。其中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使用业主合理分摊。
(三)小区公共免费车位的公用水电费用,由全体业主合理分摊。小区自有产权车位的公用水电费用,由全体车位业主合理分摊。
(四)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物业管理办公室、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五)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前,应与业主(或装修企业)以文本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规处理、装修保证金退还等内容。装修完工后,如业主(或装修企业)未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如造成损坏的,应责令责任人限期修复或折价赔偿,其装修保证金在修复或赔偿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
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业主自愿委托清运的,清运费由双方约定。
七、装修期间业主的装修物料搬运,由业主自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不得强制业主接受指定专业搬运队伍进行搬运。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或个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或个人)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九、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发展商对业主应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对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证(IC卡)不高于20元的标准收取制作工本费;没有配备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小区,需增设智能管理系统时要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安装,安装费用(包括首次IC卡出入证工本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维护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十、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该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需重新约定收费,或有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上门征询意见等办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新收费标准向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对收费不能达成共识时,经双方出具委托书后,可委托有价格成本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审核,根据成本审核结果自行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可向物业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
以上通知从 2012年1月1 日起执行。原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6〕110号)、佛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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