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管理职责;
(二)增加城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管理职责。(一)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房地产管理和房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与规划,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市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房地产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认证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 (五)参与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对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审查产权归属。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各类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商品房预售管理;管理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组织实施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管理。 (七)负责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审查、确认各类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各类房屋的产籍资料管理。 (八)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 (十)负责房屋拆迁与安置管理。审查拆迁安置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调处裁决拆迁纠纷。 (十一)负责房产纠纷仲裁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规范公房出售行为,实行公房上市备案制度;建立并管理职工住房档案;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三)负责城区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和协调、督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 (十六)负责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管理及党群工作;负责会议组织、重要事项督办、文秘、文件收发、机要、保密和档案工作;负责处理综合性来信来访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支出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房地产各类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论证、修改、上报;负责对重要政策、法规性课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报告;归口管理房地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处理专业性来信来访等信访工作;负责行业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场开发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中介人员、经纪人等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证;负责房地产交易(转让、租赁、抵押、预售、产权产籍管理等)、拆迁、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价格评估等市场管理工作。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年审工作;指导房地产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组织房屋竣工验收;负责编制住宅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受理、审核、协调和督办。 (四)物业管理科 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审批房地产物业管理资质和认证;监督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情况;指导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参与物业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房屋维修、安全等管理工作。 (五)资金管理科 负责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局系统各单位资金的综合协调、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住房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结算、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住房保障管理科 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推行和已售公房上市管理;负责房改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和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市房产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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