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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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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廉租住房出售是为了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渠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一劳永逸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减轻政府负担。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住房保障部门(房产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售房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出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大方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五、销售程序

  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等相关文件证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六、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建安成本价的80%制定出售价格。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在房款余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三)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四)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已交纳的租金转作购房款,但计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年(36个月)。

  七、售房资金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售房款总额2%缴纳的维修资金和住房保障部门预留5%的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九、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赠与。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按原购房款补缴10%的土地收益金和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十、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和所购廉租住房擅自转让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手续,其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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