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光 1952年6月生,广东兴宁人,大专文化,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979年开始从事房地产的管理与研究工作,重点研究城市住宅与物业管理,以及探索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参与主编的主要书籍有《深圳房地产指南》、《房地产实用法律大全》、《房地产法概念》等;为地方立法起草的主要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在国家及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5篇,主要论文《高层楼宇管理探讨》发表于《中国房地产》;《深圳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与管理》发表于《中国房地产》1992年第6期;《借鉴香港经验,改善房屋租赁管理》发表于《中外房地产导报》1997年第15期;《建立法制化管理体系,创造规范化房屋租赁市场》发表于《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2期;《建立程序化部门协作关系,强化出租房屋社会综合治理》发表于《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9期。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为引导深圳特区租赁市场的发展,并实施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管理,亲自组织和建立市场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法规、规章,制定一整套规范化管理程序,为深圳特区开创房屋租赁市场的有效管理作出了努力。此管理模式得到国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公司的充分肯定而大力推广。此外,曾在1990年间受聘为深圳大学成人教育本科班《中国房地产法规》主讲教师;1998年受聘为深圳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九四级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学生论文校外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