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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关于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标签: 潮州法规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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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发改(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区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市区物业服务小区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订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收费标准(附表1、2)。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上门收集袋装垃圾、电梯运行费用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上述费用。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适用范围:市区(含湘桥区、枫溪区)物业服务收费。潮安、饶平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各县发改(物价)部门制订。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潮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潮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潮州发展和改革局

  2012年12月11日印发

潮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1、小区住户出入证IC卡每户免费配置3块,申请多配或遗失、损坏,需重新办证的,每块收取工本费15元;

  2、装修保证金(押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3、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每证10元。

潮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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