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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施物业管理方案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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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施物业管理方案确认的通知(长房政发[2003]04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单位、区县(市)房产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落实住宅小区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房政发[2003]044号)之规定,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均须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提交物业管理方案,办理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方案确认时,须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监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二)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并在图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三)预留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所在层的平面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监管处必须严格按物业管理法规对开发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方案进行确认。
  三、开发企业凭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监管处的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及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管理方案内容提要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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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方案内容提要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前期物业管理

  1、采取面向社会招标、议标、邀标的形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2、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

  3、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执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服务价格登记证》;

  4、在房屋销售中,公布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内容及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5、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完善各种配套设施;6、协助业主做好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7、在物业质量保质期内,明确物业质保责任,并及时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为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确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注明房屋位置和面积,并有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的平面图复印件。

  三、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共用设施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

  1、销售房屋的同时积极做好维修基金归集的宣传解释工作。

  2、由销售经理负责,并明确专人进行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3、认真做好维修基金明细表和申报表的填写上报工作。

  4、在维修基金移交市房产局前,做好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

  5、保证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栋证)时,足额缴交物业维修基金。我公司承诺将严格按以上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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