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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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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风景名胜区、绿化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园林、风景名胜区、绿化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园林、风景名胜区、绿化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负责市区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监管。

  (三)承担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房改方案的实施,负责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批,参与全市住房基金的使用管理。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的资质管理;组织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六)承担全市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统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商品房、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处理本市私有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参与全市土地利用工作。

  (七)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参与国家、省、市在本市的大中型项目的选址、审查和验收工作。

  (八)承担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城区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河道和防洪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占用等项目的审批和施工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供水、排水和城市节水工作;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负责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

  (九)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园林绿化的管理责任。编制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审定各镇、板块绿地系统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城市绿化及市级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绿化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园林、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工作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全市古典园林、古树名木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全市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十)承担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协助规划部门抓好村镇规划管理,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研究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综合管理老城保护改造和城市街景改造工作;研究拟订名城保护改造政策、措施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市市容街景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小城镇的综合改造。

  (十五)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的责任。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震灾损失评估管理;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的对策和建议;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六)负责对所属城建公有企业的日常管理,并进行增值考核。

  (十七)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察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城建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收集和管理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的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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