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百科 >>所属分类 >>   

沧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

标签: 沧州 维修资金 规定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沧房通字[2009]20号


局机关有关科室、基层有关单位,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目录

沧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权益,确保住宅小区保修期满后维修管理的正常运行,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简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同时,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信息表》、《房屋信息表》,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统一编号。

二、购房人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前,持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及有效证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开发商在办理初始登记时,需持各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第二联),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核对缴交情况,窗口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完善通知单》,经物业管理处登记并签署意见后到产权市场处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时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商是产权所有人,由开发商参照同等楼层、面积、价格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时,开发商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第二联),到资金中心退回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必须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第三联)和财政监制的统一收据。

五、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发商停止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实施。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瑞昌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乳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词条信息

已删除
此用户已删除
词条创建者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