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释义
市环保局是负责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推动与周边省区市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参与编制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五)负责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市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管理。
(七)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对新建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本市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的核设施管理。
(九)负责本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十)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受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区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环保局局长:史捍民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 郑江 庄志东 冯惠生 陈添
纪检组组长:吴问平
总工程师:周扬胜
副巡视员:姚辉 李晓华 徐庆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颁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9年12月26日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年6月1日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年9月1日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年3月1日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5年4月1日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年10月1日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年9月1日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年1月1日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0年3月20日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年12月1日 |
1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4年7月1日 |
12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6月16日 |
13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3月15日 |
14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12月1日 |
15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7月1日 |
16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1月1日 |
17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1年5月8日 |
18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5年11月1日 |
19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4年10月1日 |
20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等 | 1990年8月15日 |
21 |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991年2月22日 |
22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4年11月10日 |
23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5年10月1日 |
24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4年7月1日 |
25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3年10月15日 |
26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999年10月1日 |
27 |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991年3月1日 |
28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992年10月1日 |
29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997年3月25日 |
30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987年7月16日 |
3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6年1月1日 |
3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8年10月1日 |
3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2年2月1日 |
34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经贸委 | 2003年7月1日 |
35 |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 2003年7月1日 |
36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环境保护部 | 1992年10月1日 |
37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2年9月1日 |
38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1月1日 |
39 |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月1日 |
40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月1日 |
41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北京市政府 | 2007年1月1日 |
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开展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科技标准处(环境监测处)
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促进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并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处)
负责起草本市污染源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制和考核奖励制度;负责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政策,参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依法负责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提出并实施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参与协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管理。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新建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负责拟订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污染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组织拟订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土壤、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转移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审核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对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生活、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工作;负责权限内的核设施管理。国际合作处
承担本市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承担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环境保护合作事项,组织引进国外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先进方法和资金;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和项目合作等工作。宣传教育处
负责制定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和污染事故等情况的通报及追踪报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审核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监察处
负责局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局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局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对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初步核实;参与调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它重要案件,可以决定立案;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局系统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局系统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环保监察队
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辐射、机动车除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工作;
负责协助局有关单位开展环境应急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
负责指导、稽查区县环保局环保监察工作;
负责承办市环保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监察一科、监察二科、监察三科、监察四科。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是全国第一家从事环境保护的科研机构。她的前身是1957年成立的建工部市政研究所,1973年改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1994年改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该院现有职工200余人,其中研究员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2人,副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5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16人,获国家级、市级突出贡献专家8人。作为我国首批有权授予环境工程硕士学位的单位,已培养硕士研究生70余人。
机构设置及职责
院办公室(人事):负责党务、文秘、统计、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科技干部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外事;
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审核、成果评奖、专利申报、合同管理、资质管理、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档案工作等。
计划财务部:编制年度计划、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审计工作;
科技条件部:负责购置、管理物资设备、基建、房产管理。
专业研究机构
1、水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2、水污染控制工程研究所
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4、环境管理研究所
5、环境治理综合技术研究所
6、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国家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北京)中心
8、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
9、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
资质
院属“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具有环境污染防治(废水)甲级设计资质;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具有乙级设计资质;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中心具有甲级评价资质;院属“北京环科除尘设备检测中心”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该院还具有国家计委颁发的环境工程(废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甲级资格证书。同时“北京进口废弃物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中心”均设在该院。
科研究成果
经过在环保战线30余年的发展、建设,环科院在技术研究、法规制定、污染控制工程设计、生态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规划、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获得国家级各种科技奖励近30项,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00余项,取得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与专利30余项,多次在北京市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考评中获得一、二等奖励。
迄今为止,环科院共完成各类研究项目530余项,在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包括香港地区)完成治理工程近1000项,环境影响评价1400多项。
科研保障
环科院现有水、气、固、生态实验室约4000m2,其中包括“北京水环境与设备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约1000 m2和约200 m2既可对外开放又可进行水处理并回用的生活污水处理实验室。同时拥有各类仪器设备2000多台(套),科技图书资料近10000册。另外,该院还拥有设备齐全、配套,占地20000 m2的科技产品中试基地,为混凝剂的研制、生产,含重金属污泥的制砖的试制提供了良好的实验条件。
研究与转化
随着我国环境改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环科院的科技成果得到了广泛的转化和应用,可承接水、气、固、生态污染控制工程的设计、咨询与工程承包,可生产水污染监测仪器、中水设备等多种系列化产品,可进行化工、建材、房地产等8个类别的环境评价和区域规划等业务。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属国家环境监测一级站,是北京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上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指导,是北京地区环境监测的技术中心、网络中心、数据中心,是国家大气、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主要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以及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1994年,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成为首批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的环境专业检测机构,获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999年和2004年分别通过了计量认证复查评审。具备包括气、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生物等环境要素在内的126项检测能力。可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环境预警分析的监控指挥。
职责:
1. 协助北京市环保局起草、修订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建立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参加制订全市环境监测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环境监测计划;
2.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大气、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事故应急监测和环境调查工作;负责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3. 负责组织建立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和监测人员职业资格;负责监测网络业务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工作;
4. 负责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开展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5. 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对全市服务性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监督;
6.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广泛开展环境监测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7. 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机构设置:
监测中心现有在职人员139人,共设置12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总务科、科研与项目管理室、质量管理室、综合计划室、污染源监测管理室、监测项目室、自动监测室、环境监测室、分析实验室。北京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
职责:
承担辐射安全方面的监测、审评、科研等技术工作,为辐射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机构设置:
中心办公室、综合管理室、电离环境室、电磁环境室、辐射监察队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中心的主要职责: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承担对全市固体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有关固体废物防治方面的技术研究、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职责:
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是隶属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事业单位。其职责是: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北京的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二、通过“北京环保公众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三、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与北京电视台合作,办好《北京空气质量播报》节目。
机构设置:
1.办公室:按照中心领导班子、党支部的意图,主动开展各项行政和党务工作。负责:人事、劳资、财务、文秘、公文、信息、档案、印信、上传下达、督办催办等日常管理工作。
2.社教部:围绕我市环境方面的主题,组织、协调和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环保专题活动,联系、协调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大学生环保社团开展公众参与环保活动,推动大、中、小学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创建活动。
3.信息部:为环保宣传教育提供信息支持、开展环境培训、进行课题研究,管理《北京环保公众网》,编辑环保内参资料、科普读物和宣传品,组织、协调各区县环保局开展宣教干部培训。
4.影视部:为环保宣传教育编辑制作影视作品。负责《北京空气质量播报》节目、环保科普宣传教育节目,以及内参片、资料片、宣传片的编辑制作。
5.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机动车辆及职工食堂,为中心各部门提供会议服务。
6.保障部:保障中心物业及水、电、气、话、暖等设施设备及各类机械、电器设备正常运行,管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职责: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隶属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本市机动车、非道路机械和储油设施等流动源污染排放的监管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的相关措施;
二、组织指导各区(县)环保部门开展流动污染源的“五重三查”(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道路、重点单位、重点车型;路检夜查、入户抽查、进京路口检查)及道路污染评估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机动车检测场定期检验资质进行审查;
四、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在京销售新车环保一致性检测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五、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科研和检测工作,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开展储油设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装置和油品清净剂添加情况的执法抽检(测)工作;
七、负责接待、处理流动源污染相关信访投诉工作;
八、完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制定中心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日常文书的办理、档案管理、对外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
(三)负责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四)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建、纪检监察和工会、共青团工作,以及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五)负责机动车排放举报投诉和信访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指导相关科(室)开展业务和科研工作;
(二)拟(修)订机动车排放监管方面的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等工作,分析整理机动车污染控制动态信息;
(四)负责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机动车排放监察科职责
(一)组织指导各区县环保部门开展“五重三查”(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道路、重点单位、重点车型;路检夜查、入户抽查、进京路口检查)工作;
(二)组织指导各区县环保部门对道路行驶车辆开展遥感执法检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各区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举报超标车辆;
(四)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管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执法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放执法检查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机动车排放监控科职责
(一)负责本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检测场按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对检测场申请定期检验委托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负责I/M制度网络监控系统的运行和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为监管提供技术服务;
(四)负责检测场上岗人员证件管理工作,组织检测场上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油气油品管理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储油设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监管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区(县)环保部门开展储油设施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对储油设施排放开展监督性抽查(测)工作;
(四)负责处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投诉举报工作;
(五)开展油气油品科研工作;
(六)负责检测机构油气回收工作的评估;
(七)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燃油质量和清净剂添加情况进行抽查(测)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动车排放实验室职责
(一)协助开展在京销售新车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工作;
(二)负责机动车排放实验室检测设备的标定和日常维护,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确保检测质量;
(三)开展机动车排放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对检测数据进行审核、管理和综合分析,为监管和科研提供技术服务;
(四)参与机动车排放检测方法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财务科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监督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年终决算;
(二)负责事业经费及其它经费的计划管理;
(三)负责日常经费的收支和保险、公积金、医疗等经费的交纳、审核报销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审核、帐目管理和食堂的帐目核算工作;
(五)负责财务审计、财务报表的编报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行政保障科职责
(一)负责中心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中心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心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物业管理和基建工作;
(五)负责中心职工食堂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心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北京市环境信息中心
职责:
1、推进市环保局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编制市环保局有关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方面的规划、计划。
2、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的管理、整合及发布工作。建立并运行设计全局环境保护业务的数据库,承担设计全局的网络建设。
3、运行管理并逐步完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提供环保信息服务。
4、制定市环保局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制定应用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标准。
5、负责局机关网络系统和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保养。
6、联系上级信息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业务,并对局系统直属单位及区县环保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7、负责组织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以及其他与信息化相关的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后勤服务部
主要职责:
(一)负责机关交通、通讯、文印、会议服务工作。
(二)负责机关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大院的环境治理、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
(四)负责局系统的集体户口,就餐,房管、房改、物业管理,医疗保健、计划生育、义务献血等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负责后勤服务部的财务、人事、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局系统集体户籍的管理工作;负责公文收发、传递,和印章、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行政科 负责局机关大院的水、电、气、热、消防及空调、电梯设施的维修工作;负责局机关大院及后家属院的环境治理、清洁卫生、安全保卫、车辆停放、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报纸收发和绿化工作。
服务科 负责局机关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和会议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工作;负责对电话、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工作;负责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报废处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献血等工作;负责打字室、理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房改办 负责落实局机关的房改工作并对其他产权单位的房管、房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局机关集体宿舍(公寓)的管理工作。
膳食科 负责食堂的管理工作,为局系统单位提供职工餐、客饭、外卖食品等服务。
车队 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等工作;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协调处理交通事故。完成交通管理部门和局交通安全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
主要职责:
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成立于2006年,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及政策的研究和咨询工作。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依法承担北京市范围内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及废物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废物库的安全保卫、环境及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东城区环保局
西城区环保局
崇文区环保局
宣武区环保局
朝阳区环保局
海淀区环保局
丰台区环保局
石景山区环保局
门头沟区环保局
房山区环保局
通州区环保局
顺义区环保局
昌平区环保局
大兴区环保局
平谷区环保局
怀柔区环保局
密云县环保局
延庆县环保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