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北海市从事物业服务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北海市富贵路1号。北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北海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BEIHAI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BHPMI(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北海市从事物业服务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北海市富贵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和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研究、总结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收集、交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信息; (四)承办政府委办事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和考察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接受委托组织培训物业管理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反映行业研讨成果、传播物业信息的刊物或资料;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双向联系,加强北海市与国内、港澳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审查、基础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物业服务项目达标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单位和个人会员制。凡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格的企业及从事物业服务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协会的工作,热心物业管理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相关资料,符合入会条件的,秘书处办理入 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协会提供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 果等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自由: (一)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证; (二)凡一年不缴纳会员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牌证; (三)会员自入会之日起,须缴纳当年的会费,其中上半年申请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下半年申请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撤消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的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审议协会的经费预算和决算; (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改选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审议、通过本会会员会费的缴纳标准与办法;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协会聘请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1—5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团体、个人的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协会的实际情况,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北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协会经北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北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2011年4月2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10月19日修订公布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北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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